(记者孙晓旭)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异地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凡具有荆州市户籍,且在《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宜荆荆恩”城市群中约定的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以及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荆门、恩施等22个城市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均可向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公积金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异地贷款偿还方面,《实施细则》要求按照《荆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方式执行,在贷款未结清前,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偿还在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公积金机构申请的贷款欠款,不得挪作他用。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打破了公积金使用的地区限制,扩大了公积金制度的惠及面,满足了人民群众实现“住房安居梦”的新期盼。